更年期综合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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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2/4/6 18:13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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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。8、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,妊娠满7个月后,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。9、有关女职工产前、产后、流产的假期及其待遇按年国务院颁发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9号)和年劳动部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能知》(劳险字〔〕2号)执行。第十一条产后保健1、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。2、产后的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。3、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,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。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1、宣传科学育儿知识,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。2、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,应保证其授乳时间。3、婴儿满周岁时,经县(区)以上(含县、区)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,可适合延长授乳时间,但不得超过6个月。4、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、加点。5、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,应逐步建立哺乳室。6、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和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》所指出的作业。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1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,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。2、经县(区)以上,(含县、区)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,以治疗效果仍不是显著,且不适应原工作的,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。3、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到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。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。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,厕所要求蹲位。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*部门会同同级劳动、人事部门,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(1)、(2)、(3)项、第十条第7、9款、第十二条第2、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,可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。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,各级卫生行*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限期改进的处罚。第二十条女职工违反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,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。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企业,系指全民、城镇集体企业,中外合资、合作、独资企业,乡镇企业,农村联户企业,私人企业等。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、合同制女职工、临时女职工。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。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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